第一條 就診管理
(一)參合患者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必須核對就診人員的《呼和浩特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做到人、證相符,杜絕冒名頂替。冒名就診的,醫務人員有權扣留其《呼和浩特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并由定點醫療機構上交新農合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二)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入院適應癥,經核對參合農民身份后,按新農合的有關規定辦理入院手續。
(三)參合患者入院后,定點醫療機構的新農合管理部門要跟蹤檢查住院治療情況,杜絕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等違規現象發生。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出院帶藥量。出院恢復期患者,根據病情需要,最多可帶治療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藥品。
(五)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所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條 轉診管理
(一) 參合患者轉診,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本定點醫療機構無法確診的疾??;
2. 本定點醫療機構無條件治療的疾??;
3. 急、危、重癥患者需轉院搶救的。
(二)參合患者在本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間轉診,由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根據實際確定。轉診后所發生的醫藥費用按新農合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三)參合患者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時,須由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經院長簽字同意后,到市新農合管理中心登記。轉診后所發生的醫藥費用按新農合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四)參合農民外出因病急診治療的可就近就醫,但3日內要將詳細情況報告所在旗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在病情好轉并允許的情況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五)參合患者到本市轄域內的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所發生的一切醫藥費用新農合基金不予報銷。
第三條 藥品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品目錄》、《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內蒙古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品增補目錄(2011版)》的規定,使用藥品時應首選《藥品目錄》內所列藥品,使用目錄外自費藥品占總藥品的比例應控制在15%以內,超過部分從保證金中扣除。
(二)住院的參合農民患者應按照病歷醫囑用藥,長期醫囑三日量,臨時醫囑一次量或一日量,出院帶藥最大不得超過一周口服藥。
(三)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或“修改處方”和“補寫處方”。
來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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