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提高農村牧區終末期腎病醫療保障水平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2-05-17 瀏覽次數:1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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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提高參合農村牧區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是減輕患重大疾病參合農牧民醫療費用負擔的重大舉措,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針對終末期腎病的醫療救治實際,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能夠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1.確定病種,定額費用。選擇病程長、危害程度深、治療費用高、容易導致貧困的終末期腎病,通過實施臨床路徑管理,鎖定費用,按病種付費,切實減輕重大疾病患者就醫負擔;
    2.共同負擔,合理保障。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由新農合基金、醫療救助基金與患者個人合理分擔,通過提高新農合補償水平與提高醫療救助水平的緊密結合,有效提高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
    3.定點救治,確保質量。選擇服務能力強、診治條件好、費用低的二、三級醫院作為定點救治醫院,實行門診或住院治療,保證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二、定點救治醫院及費用定額
    1.定點救治醫療機構。終末期腎病透析,由具備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條件和技術能力的二級以上醫院承擔。各盟市衛生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定點救治醫療機構,并簽訂救治協議,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2.付費定額。血液透析(一般每周每人不超過3次),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過4袋)?;颊咴诙夅t院救治每月自付100元,在三級醫院救治每月自付150元。定額付費標準(不含自付部分):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每月5000元。
    三、補償范圍及支持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患者,列入付費范圍
    1.患者須參加新農合;
    2.患者為農村牧區醫療救治對象;
    3.患者疾病診斷及主要治療方法須同時符合本方案規定的疾病范圍;
    4.患者須在定點救治醫院救治;
    5.患者按規定治療方法治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二)以下醫藥費用,不列入付費范圍
    1.患者不在定點救治醫院治療或采取非本方案規定的治療方法,均不列入付費范圍,按新農合統籌地區原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2.在一個參合年度內,患者因非規定的重大疾病再次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按新農合統籌地區原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3.主要費用已由其他項目予以減免的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補償政策,剩余費用按新農合統籌地區原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三)費用支付
    1.依據上述醫藥費用的定額標準,新農合基金承擔80%,民政醫療救助基金承擔20%。超出定額部分由定點救治醫院承擔;
    2.新農合基金對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額補償,不受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與診療項目目錄限制,且不計入患者當年新農合封頂線計算基數;
    3.特例。因自動出院、轉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療且醫藥費用未達到定額標準的50%,按實際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新農合基金與醫療救助基金分別按照80%、20%的比例支付;
    4.按照醫藥費用增長的幅度,定額費用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由自治區衛生廳、民政廳另行發文通知。
    四、住院預結算流程
    (一)確定診斷
     終末期腎病患者必須在旗縣級及以上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確定診斷并出具診斷證明。
    (二)定點救治手續
    1.患者帶定點救治醫院確定診斷證明,參合證(或卡)、身份證(或戶口?。?,到當地新農合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并填寫重大疾病救治登記表。登記表一式四份,由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民政部門和定點救治醫院留存(患者辦理救治手續時交醫院)、患者本人留存。
    2.患者攜帶參合證(或卡)、身份證(或戶口?。?、重大疾病救治登記表等到定點救治醫院就診,定點救治醫院審查患者參合身份,開具入院(或門診救治)通知單,標注“新農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類別進行跟蹤救治管理。
    (三)患者辦理定點救治手續時,按規定病種交自付定額標準,住院治療的患者不需要交住院押金。
    (四)費用結算
患者在定點救治醫院發生的救治醫藥費用,由醫院先墊付。每月10日前定點救治醫院按月向患者所在地新農合經辦機構、民政部門分別提交《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重大疾病救治資金結算申請表》,以及結算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合作醫療證復印件、救治申請表、出院小結、病情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詳細清單、住院醫藥費用發票)。新農合經辦機構按規定對定點救治醫院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經當地民政部門確認后,在收到申報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向定點救治醫院撥付補償結算資金。
    (五)本實施方案由自治區衛生廳基層衛生管理處負責解釋,自2011年9月10日起實施。
 

來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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